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一、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重要修订说明】《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删除了特殊林⽊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批准可以延⻓的规定,与《⼟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保持⼀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重要修订说明】《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将⼟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权证的发放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政府”的确定表述变更为“登记机构”的概括表述;⼟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权证示例删除了“草原使⽤证”,并增加“等证书”以明确为不完全列举。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