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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一起非吸公众存款案两次被裁定撤销原判

时间:2020/7/15 7:20:58 点击:

  核心提示: 2019年11月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作出裁定,原审法院在重审傅星斋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过程中,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时间已过去8个月,第三次一审至今未作出判决。 ...

  2019年11月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作出裁定,原审法院在重审傅星斋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过程中,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时间已过去8个月,第三次一审至今未作出判决。

  借巨资开发房地产被指控

  今年50岁的傅星斋,浙江省浦江县人,系浦江星龙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开始,傅星斋跻身房地产开发行列。因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求量大,自身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他就向亲朋好友等人借钱,大多数人的月息在1%到1.5%不等,有10人没约定利息。后因房地产行业不景气,资金被套牢,他将借来的钱用于维持房地产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支付银行贷款、到期借款的利息。最终,傅星斋的资金周转出现危机,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巨额民间借款。

  2017年2月23日上午,傅星斋主动投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后,于同年3月20日立案侦查。2017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5月15日,浦江县检方提起公诉,指控傅星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8年8月14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傅星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傅星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傅星斋得到60名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傅星斋与受害人张某良之间的协议效力不系本案审理范围,扣押在案的款项是否系傅星斋的赃款,无法查清。判决傅星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向傅星斋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

  金华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

  一审判决后,傅星斋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金华市中院收到傅星斋上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并审理终结。中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11月16日,金华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浦江县法院(2018)浙0726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发回浦江县法院重新审判。

  浦江县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再次作出判决:一、傅星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继续追缴傅星斋的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浦江检方抗诉:重审违反诉讼程序

  浦江县法院对傅星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重审作出判决后,浦江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且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依法向金华市中院提出抗诉。

  浦江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主要表现在:

  一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在审判组织形式上,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审参加过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加重审案件的审理。但该案中本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有重复,即本审未另行组成合议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系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二是该判决未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作出处理。该判决回避调查财物权属问题,笼统判令“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导致判决缺乏可操作性,系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三是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影响案件实体处理。

  调查发现,上述两份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浦江法院立案受理检察机关公诉后,由法官吴某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某松、蒋某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被发回后,浦江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由蒋某冰(2019年4月29日被任命为该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某苟、郑某良组成。也就是说,发回重审后所谓“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实际并没有依法另行组成。

  金华市中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

  2019年11月5日,金华市中院作出裁定,采纳检方抗诉意见,认为原审在重新审判过程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据此,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法院重新审判。这起案子第二次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又回到起点。

  2020年1月15日,浦江县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傅星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能容纳数百人的大法庭,来了上百位旁听者,他们都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和家属。

  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3时30分,公诉方与辩护人都进行了相应举证。被告人傅星斋也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这是在两年不到时间里,该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这起看似非常普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之前两次判决,都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起案子已是三次开庭审理。

  按照《刑诉法》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依法应当在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据了解,浦江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傅星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过去6个月,至今没有依法作出判决。

  受害人要求:处置扣押款

  调查发现,尽管公安机关认定扣押的2329万元为该案赃款,但2019年一审重审判决时,没有提出返还受害人,由公安机关处理。

  7月9日,该案60名受害人联合向浦江县法院递交一份报告,要求对傅星斋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罪一案扣押的赃款进行处置。

  报告称,浦江县公安和检方已查明:傅星斋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均用于投资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安冻结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和款项,系傅星斋用非法吸收的资金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为赃款。

  报告还称,傅星斋与张国良签订关于转让傅星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协议是恶意串通签订并非善意取得。张国良明知傅星斋投资款项来源和债务缠身,仍以200万元低价受让傅星斋持有该公司20%股权,且张国良未实际支付转让款。傅星斋还将公司3800万元债权,以往来款名义,无偿转让给张国良。上述股权及往来款中2300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张国良曾提出异议,公安机关答复扣押合法,驳回其异议。

  报告最后称,法院对傅星斋的赃款不进行处置,严重不作为,侵犯受害人权益。浦江县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要求法院做出判决时,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做出处理。浦江县检察院公诉人也建议法院对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并移交相应证据。检察院公诉中,称上述股权、往来款系傅星斋的非法所得、赃款,应当依法处置。检察院曾提出抗诉理由之一,就是未处理赃款和非法所得。但法院仅因傅星斋和张国良之间无效的股权和往来款转让协议,以一句协议是否有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对赃款不做出处理,致使受害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报告最后恳请浦江法院在对傅星斋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对扣押赃款一并依法判决,尽快发放给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

  调查发现,一审办理此案的时间长,引起被害人的不满。一些被害人说,这个案子一审审了三次,审了那么久,这个案子难道还没有查清楚吗?”“扣押的几千万钱躺在办案机关专门帐户几年了,我们借款人有的企业因此发生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部分人员生活拮据,日子难过,法院替我们想过没有?”“两次作出一审判决,都对我们广大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视而不见,这次办案又旷日持久,不得不怀疑:这一系列不正常现象的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一审法院第三次判决将作何处理?此事将继续予以关注。(洪旭朝 冯伟祥)

作者:洪旭朝 冯伟祥 来源:中国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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